诚信为本 法律至上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地址:上海市曲阳路 800号上海商务中心大厦3004室    邮编: 200437
法律热线: 021-55886148-802  13391173932    业务委托电话:13381643392     传真: 021-55886146


联系人:薛宝平律师